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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
    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其工作权限相一致,但因为不同单位的组织形式不同,其具体的工作范围也不尽相同。

    (一)出纳工作原则

    1.依法办事出纳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绝不允许感情用事或以权谋私、以钱谋私。

    2.真实性.出纳在处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存业务中,必须以企事业单位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有真凭实据,出纳核算的结果同企事业单位实际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财产物资相符。

    3.钱账分管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钱账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这一制度,防止营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和单位财产安全。

    4.服务与监督统一出纳工作的宗旨是为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服务,管好单位的货币资产;同时,在服务的基础上,利用出纳特殊的手段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没有服务就不可能有监督,没有监督也就谈不上更好的服务。

    5.实行岗位责任制出纳工作涉及到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的收入、支出与保管,而这些工作与整个单位的经济效益、职工的个人利益有极大关系,也容易出现差错。一旦出现差错,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各单位应该建立出纳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出纳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保证出纳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单位的货币财产安全。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该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实行钱账分管,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行为等。

    由于出纳员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如果将内部控制的业务记录都交由出纳员办理,会给贪污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例如,出纳员通过涂改凭证,编制虚假会计分录,同时进行费用账簿的登记和保管,在中间不受任何监督,将会给单位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从保证会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的角度上,也必须对出纳工作进行核对与稽查。

    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的账不属于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方面的账目,是可以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如固定资产明细账等。总之,钱账分管是出纳工作的首要原则,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这一根本制度,保证出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出纳工作内容

    虽然各个单位的特点不同,其资金运作也各有其特殊性,但只要有货币资金的收付,就要有出纳。出纳工作的目的就是让单位的钱”来得清清楚楚,用得明明白白“,因此,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点。

    1.货币资金收支的核算出纳核算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日常收支业务的办理;二是上述收支业务的账务核算。

    日常收支业务包括:现金的收支;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的办理;负责保管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发票的开具;其他与货币资金有关的行政事宜。

    收支业务的核算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关的记账凭证的编制;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票领用登记簿及其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备查簿的登记;出纳日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

    2.货币资金收支的监督

    货币资金收支过程中会面临很多消极因素,为了保证货币资金收支的安全,必须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出纳监督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在维护财经纪律、执行会计制度的工作权限内,坚决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名合格的出纳人员,应当保证所经手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合法、合理,保护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三)出纳工作的岗位责任

    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涉及到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必须有具体的岗位责任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出纳人员也应在明确工作任务和岗位责任的基础上,保证出纳工作的质量。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

    (1)管理现金。掌握每天库存金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送缴银行。如发生超库存罚款时,若因出纳未及时将超额现金存入银行造成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2)不准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从银行套取现金支出,也不准以转账支票向职工支付奖金、奖品的办法,逃避现金管理的监督。

    (3)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不准贪污挪用现金。

    (4)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开出空头支票发生的罚款,由出纳人员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5)出纳人员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

    (6)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多头开户,逃避经济监督。

    2.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1)根据会计审核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经出纳人员复核后,才能办理现金收支及银行结算业务。复核主要是核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会计事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复核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2)收付款业务办理完毕,要及时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防止重付或漏付。

    (3)开错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或其他联页一起保存。支票遗失,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

    (4)对重大开支项目,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安装工程款的支出等,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后,再办理付款手续。

    (5)涉及外汇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及有关文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3.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编制日报表

    (1)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终了应结算出余额。现金账面余额应与实际现金核对,如发现短缺或溢余,应立即查找原因,做到账实相符,造成损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

    (2)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月份终了,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的余额相符。出现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调整。

    对于现金收支业务和银行收支业务较多的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部门需要掌握每天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的,还应于每天终了,根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日报表,以及时反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存情况。

    (3)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出纳员除自行填制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向银行存入现金的收付款凭证外,不得填制其他会计事项的收付款凭证,也不得兼办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核对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确保贯彻钱账分管原则。

    4.负责保管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各种支付结算凭证、空白收据、有关印章和其他贵重物品

    (1)妥善保管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确保安全。要注意管好保险柜(金库)钥匙,离开岗位时,人走库锁,不得随意交付他人。对保险柜及存折等的密码,应注意保密。

    (2)妥善保管所管的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3)核对外埠存款,并及时清理结算或收回。

    (4)对上级领导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部门来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不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