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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托收承付(1)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符合结算条件的款项结算。

    (一)托收承付的结算条件托收承付业务具有使用范围较小,监督严格且信用度较高的特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办理托收承付业务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

    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①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②铁路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提供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③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④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⑤合同规定商品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明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⑥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⑦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具的结算账单。

    (二)托收承付的结算方法符合办理托收承付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托收承付的方式,认真填制托收承付凭证,遵循有关的结算规定,保证托收承付结算的顺利完成。

    1.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适用条件与委托收款大体相同,由收款单位自行选用。托收承付凭证也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都是一式五联。附电划托收承付凭证格式如表8-4所示。

    2.托收承付凭证的填写要求出纳人员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凭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购销合同应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款项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发出的证(或其他证明);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三)托收承付的结算程序托收承付的结算程序包括托收、承付、无款支付、逾期付款和拒绝付款五个环节,出纳人员应当了解各个环节的结算手续,熟悉相关的结算规定,才能妥善地处理有关的结算事宜。

    1.托收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收款单位的出纳员应按照规定认真、逐项地填写结算凭证上的各项内容,注意应写清收、付款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账号、地址;同时还应写明托收金额的大小写,商品发运情况、合同编号等;并在结算凭证第二联“收款单位盖章”处加盖预留印鉴。然后将结算凭证、发运证件及有关证明资料,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的注意事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收款人办理托收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①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凭证送交银行。

    ②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银行受理托收。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翌日。经审查无误,银行予以办理托收手续,在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回收款人;审查不合要求的,银行不予受理,退回托收凭证及有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