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借款合同的执行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订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后,贷款人应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使用并归还贷款,以保证借款合同能够顺利执行。
7.银行借款的信用协议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往往会附带一定的信用条件,常见的有:
信贷限额。它是指银行对借款人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无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信贷限额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一年,但根据情况也可延期一年。借款人在批准的信贷限额内,可随时使用银行借款,但是银行并不承担必须提供全部信贷限额的义务。
周转信贷协议。它是指银行具有法律义务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不超过最高限额的贷款协定。在协定的有效期内,只要借款人的借款总额没有超过最高限额,银行必须满足借款人任何时候提出的借款要求。借款人享用周转信贷协定,通常要就贷款限额的未使用部分付给银行一笔承诺费。
补偿性余额。它是指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用额一定百分比(一般为10%~20%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例如,借款人总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合同规定补偿性余额按照借款总额的10%计算,借款年利率为10%,则借款人的实际利率为11.11%,即(50×10%)÷-10%)×50],大于合同利率。
一般性保护条款。在长期借款中,一般性保护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但根据具体情况会有不同内容,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规模和比例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人资金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主要参考指标有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比例;对支付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现金外流;对资本支出规模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企业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仍着眼于保持借款人资金的流动性,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其他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企业资产的优先求偿权,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安全。
例行性保护条款。例行性保护条款作为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主要包括:借款人定期向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财务情况;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固定资产或非正常出售其他资产,以免降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如期清偿缴纳的税金和其他到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补罚款,以免造成现金流失;不准以任何资产作为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其目的在于避免其他债权人取得优先求偿权;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其目的在于避免或有负债,防范或有风险;限制租赁固定资产的规模,其目的在于防止借款人负担巨额租金以致削弱其偿债能力,还在于防止借款租赁固定资产的办法摆脱对其资本支出和负债的约束。
特殊性保护条款。特殊性保护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包括:贷款专款专用;不准企业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要求借款单位主要领导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担任领导职务等。
.银行借款的取得和使用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借款的使用过程中,借贷双方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8.(3)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贷款人对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9.银行借款的归还银行应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书。借款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偿还日期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归还后,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有关未尽事宜,原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担保和其他限制性条款同时终止。
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提前向银行申请展期,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具体说明展期的理由、申请展期的金额、申请展期的期限,报送贷款银行。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按照规定,展期只能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归还,而银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则银行按规定将贷款转人逾期贷款户,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按日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银行应在贷款到期时,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对不能归还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可以采取贷款保金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