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想必荀子很乐于接受其上述论说的效果,但给人一种在谈论礼之起源的阅读印象,却可能是他始料未及的。考虑到古人特有的思维方式,并更多地参照苟书,对他的以上论说,更贴切的理解可能是,礼和政治共同体的产生乃是“势之当然”,有不得不然的缘由,或者说有其必然性。于此,章学诚对“道之大原出於天”的理解很有启发性:
道之大原出於天,天固谆谆然命之乎?日:天地之前,则吾不得而知也。天地生人,斯有道矣,而未形也。三人居室,而道形矣,犹未著也。人有什伍而至百千,一室所不能容,部别班分,而道著矣。仁义忠孝之名,刑政礼乐之制,皆其不得已而后起者也。
人生有道,人不自知;三人居室,则必朝暮启闭其门户,饔飧取给於樵汲,既非一身,则必有分任者矣。或各司其事,或番易其班,所谓不得不然之势也,而均平秩序之义出矣。又恐交委而互争焉,则必推年之长者持其平,亦不得不然之势也,而长幼尊卑之别形矣。至於什伍千百,部别班分,亦必各长其什伍,而积至於千百,则人众而赖於干济,必推才之杰者理其繁,势纷而须於率俾,必推德之懋者司其化,是亦不得不然之势也;而作君作师,画野分州,井田封建学校之意著矣。故道者,非圣人智力之所能为,皆其事势自然,渐形渐著,不得已而出之,故曰天地。这里,“天”并非存在之“天”,而有“天然”(自然)之意,与人为相对,也区别于“偶然”。故所谓“道之大原出於天”,是就其自然且必然地体现于人类生活中而论,表明“道”不仅不出自人的构想,也为人的智力所不及,是“非如此不可”。由此看,章氏所说的“道”或“势之自然”隐有“规律”的意味,是内在于人类生活之中的必然性。虽然有人始有“道”,但由于人们必然且不自觉地依照“道”展开生活方式,因此,它看起来好像是一种先于人的、与天地同久的存在。从事实的层面看,这固然是一种错觉,不过,鉴于“道”的必然性和非人为的特点,说它“出于天”也未尝不可。所以,古人以“天”言“道”,并不必然有神秘的或形而上的意味,只不过表示“道”为不得不然之“势”。这样一种平实的理解是很理性的。荀子没有使用类似的说法,也更不可能讲“道之大原出於天”,但其论说思路与此非常相似:
……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日: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显然,此处与前面引用过的荀子说明政治共同体和礼之“起源”的几处论说的致思理路是一致的。考察这段引文,若抛开“起源”之类的诠释,就可以看到,荀子实际上以“群”、“礼义”为人类生活之“不得不然”。这一视角,在前引《礼论》首段及以下的论说中表现得更为直接:
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可见,依荀子的本意,他论“群”、“礼义”之所起,主要并不是通过追溯它们的历史源起,将其正当性诉诸其久远古老的“正统性”,而在于显明“礼义”之产生乃是人类生活的不得不然之“势”,具有必然性,并因此被视为“道”。表面上看,这与“起源”进路的理解不仅均具其合理性,且都能达成荀子的论说目的——为礼的正当性辩护。但这两种理解所涉及的正当化方式有本质的区别。如前述,在第一种即“起源”进路的理解框架中,礼的正当性基础是荀子出于辩说目的而作的技术设置,带有很强的权宜色彩。第二种进路中的正当化方式,是将礼的正当性建立在其必然性的基础上,不仅可看成苟子(对礼)的信念的通俗化表达,也体现了一种对必然性的亲近感——推而言之,这也可以表现为对一切“不得不然”之物的接纳,即荀子在相当程度上认同的“因”的态度。这一点,以多种形式不同程度地贯穿于他关于礼(尤其是礼文)的具体论说之中。
从荀子的论说来看,礼之为“不得不然”,在于其不得已而起之“分”义。如前引文所示,他从“群”的生活入手论此“势”之当然,隐含的前提正是承认人的自然欲望的合理性:“使欲必不穷於物,物必不屈於欲”。循荀子论说的思路,由“欲”之自然且当然,而有“群”之必然;由“群”之必要,进而有“分”义之不得已;在此基础上,始能论“节欲”或“养欲”:
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性之具也。虽为天子,欲不可尽。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虽不可去,求可节也。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节求也。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按文意,“近尽欲”与“节欲”当就“分”义之两极而论。依上者(如天子)言,“近尽”其欲而致“养欲”之功;依下者(如守门)言,通过节其所欲,而给其所求。这是等差之义的体现,即荀子所谓“德必称位,位必称禄”。他称此类差等为“不同而一”之“至平”,“群居和一之道也”,意谓其要归于“治”,自有其当然之“势”。不仅如此,按荀子的论说,礼之文饰同时也根植于人情之自然,不只是等差之义的含蓄表现。
鉴于荀子关于“情”的讨论在所谓“人性论”的层面似未受到足够重视,先简单回顾一下他的相关论说:
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今人之性,目可以见,耳可以听。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目明而耳聪,不可学,明矣。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於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就此看,荀子所谓的“性”表示人天生之官能及其自然产生的欲望本能,当无可疑。他常以“情”、“性”同论,并不表示他将“隋”、“陛”、“欲”看成同样“一个东西”。事实上,这三者的微妙区别对荀子可能是很重要的。
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关于现实欲望的产生机理,荀子描述得很细致。人生而有“性”且有“情”,情又为“性之质体”,故“情”与“性”相依,皆为不事而自然者。人“性”始为混沌,“感物之后,分为此六者,谓之情”:好、恶、喜、怒、哀、乐,随之即形成对外物的情感判断。具体地讲,若人无好恶之心,则世间万事万物于人无别;但人生不能无“情”,有“情”者不能不接物,并将“好、恶、喜、怒、哀、乐之情”投映于外物,由此事物即分别为可喜者、可恶者等等。由于“情”为欲望本能(“性”)之“质体”,当其感应外物而具方向性,就会赋予欲望本能明确的情绪意向,使其随“情”对外在事物的分别而具体化、现实化。如人的食欲本能,初时只是欲“食”,对所欲者并无判别,一旦“情”为外物贴上“可喜”、“可恶”等标签,人就必然会对所欲食者有所选择,从而确定其欲望对象,此时欲望本能就显现为有具体内容和指向的现实欲望。这种现实欲望以欲望本能为基础,以“情”与外部世界的互动为形成条件,使原为盲目的“性”之本能欲求找到了实在、明确的方向。这是“欲者情之应也”的主要含义。此外,“情”还具有延续性,故其为欲望本能“认可了”某种欲求对象后,又会发动这种本能产生追求它的愿望:“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至于是否将此愿望付诸行动,则取决于人对现实的理性判断,即“心为之择”(虑),故荀子言:“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从所可,受乎心也。”可见,有“性”即有“情”,有“情”即有“欲”;人对外在事物的具体欲望,发端于“性”而成于“情”。据此可明了,荀子以“情之应”描述“欲”,表明他注重现实欲望,并把“情”视为调节“欲”的关键环节。虽然他不乏精细的理论分析能力,但他显示这种能力主要是为了寻找调控现实欲望的途径。他一贯务实的思考和辩说品格,使他不会满足于仅认识和解说一般的欲望本能,而必然关注驱使人们渴求行动的现实欲望;他即便在笼统的意义上讲“目好色”等“生於人之情性”,也于有意无意问将讨论重心定位在经验性的现实欲望上。因此,他屡用“情性”一词,决不是无心之举;“情”、“性”、“欲”虽同属一体而不可分割,但三者的区分并非可有可无——这种区分正为他论礼所必需。从上述“情”、“欲”的关系看,“情”可谓是“养人之欲”的关键之处。“欲”之难养,正在于“情”之不调。就此,荀子明言礼乃是基于人之“天情”并为调养其好恶喜怒哀乐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