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双击屏幕即可自动滚动
第5章“遵王之道”:师法之用(3)
    按《性恶》,“礼义法度”之“生”,乃基于“圣人积思虑”,并修习过往旧文(“伪故”),那么,荀子这里所说的“生”当不是就“起源”说,而是别有所指。这个问题,对照章学诚论周公的一段文字会比较清楚:

    周公以天纵生知之圣,而适当积古留传、道法大备之时,是以经纶制作,集千古之大成,财亦时会使然,非周公之圣智能使之然也。盖自古圣人,皆学於众人之不知其然而然,而周公又遍阅於自古圣人之不得不然,而知其然也。此处正可作“圣人积思虑,习伪故,生礼义而制法度”的注脚。荀子曾盛赞周公,称之为“圣”,但在他看来,周公之为“圣”,并不在于其普通意义上的道德力量,而是由于他表现出的非凡的政治才能:“善调一天下”。这个评价与荀书对“圣人”的描述是一致的。在荀子,“圣人”是具有超群智虑的政治家。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另起规矩,而恰恰表示,他们能够继往开来,在饱阅古今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为人群指出一条正确的生活道路,制定相应的规范——从前面对“法”的讨论看,这可以视为一种立“法”。另一方面,圣人“集千古之大成”,也不仅是经验借鉴,而应理解为“道”的传承。这一点,不只从孔子论三代礼制之“损益”可见,并且,就荀子在“道法先王,法法后王”的意义上主张“法先王”与“法后王”,也可得进一步的说明。由上可见,荀子强调“圣人(王)礼义”之必要,是基于从政治的角度、在道法传承的意义上理解“圣人”与“礼义”的关系。所谓“礼义法度”“生於圣人之伪”,并不表示圣人能凭空自为“礼义法度”,而是说,继往圣之大成,开制度之新貌,立“礼”为天下大“法”,非“圣人”莫能为之;就礼的完备及其成为“法”的可能性而言,确实可以说它“生”于“圣人之伪”。能以“礼法”统率天下的“圣人”,当然即是“圣王”。由苟子将“圣王礼义”之必要归宗于“礼法”的统治,就可理解他批评“性善”说“去圣王,息礼义”的真实含义。孟子主张扩充人的“善端”、“反身而诚”,荀子所看重的“(礼)法”确实不太可能在他的“性善”说中占有一个重要的位置。

    前文已述荀子为“重圣王礼义而主性恶”。由于“圣王礼义”本质上意味着“礼法”,也可以说,显明“礼法”之必要性,是他论“性恶”的重要意图。“礼法”一方面表明,礼义作为“人道”,要真正落实于现实层面,不能仅仅诉诸人们的内在体认,而必须更多地依靠具有强制色彩的外在规范:“法”;而一种需要政治权威予以引导管理的“人性”,不可能被说成是“善”的,因此也不应该任其自为。从这一角度看,并考虑到“性善”论的影响,“性恶”的判断显然很有必要。另一方面,“礼法”也可以理解为,荀子所说的“法”,并不着眼于形式上的合法性,关键在于“法”的实质内容是否正当,或者说,是否合于礼——这一点,从他“非礼,是无法也”的说法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印证。他的这一态度,明显与现代西方的程序正义观念背道而驰。确切地说,在他,“礼法”绝不可能表示“正义就是指合法性”,而毋宁说,只有符合“正义”(礼义)的规范才具有“合法性”。在此意义上,就可以理解荀子何以在《正论》中反对“尧舜禅让”之说,而在《成相》中却又认可“禅让”。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地方,其实是互谐的。反对“禅让”的说法,是因为天子之位可以“德”有,而不可以授受,与论汤武非“篡”实一脉相承;认可“禅让”,则意在明推贤让能之意。在荀子,“禅让”说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一个历史事实,而是它所隐含的“天子唯其人”的正当性诉求。顺此,也可以对一种关于苟子未将“君位”之承接纳入“法律轨道”的批评稍作回应。从他的“礼法”主张看,这种关乎统治的形式合法性的问题,很可能是他不会考虑的,因为对于他来说,只有“礼法”的统治才是最为根本的,而一旦将“君位”的承接归为形式上的合法性,礼是否成为“法”,有可能会退居至次要的地位。“礼法”的上述两层含义——无论是礼应当成为“法”,还是“法”应当合于礼义——都表明,“礼法”的问题最终决定于政治权威,换言之,取决于他们怎样看待“人性”及人之所当为。由此,就可以解释荀子何以在《性恶》中特别提到尧舜的一段对话:

    尧问於舜日:“人情如何?”舜对曰:“人情甚不美,又何问焉!妻子具而孝衰於亲,嗜欲得而信衰於友,爵禄盈而忠衰於君。人之情乎!人之情乎!甚不美,又何问焉!”唯贤者为不然。这一节是出于荀子的设想还是实有其事,并不重要。关键在于,由于尧、舜特殊的政治身份及其政治功绩,上述对话使“性恶”说的意义更加清晰。荀子表示,在这些具备“圣人之知”的圣王看来,礼义忠孝无疑是人之所当为之事,但它与人的天然情性之间显然有着巨大的差距。由于“礼法”正是为了弥合这一裂缝而设,其必要性就自然地突显出来了。由此可以考虑:荀子为“礼法”而言“性恶”,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采用了政治权威的视角。关于这一点,他实际上已经有所暗示: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

    ……是散名之在人者也,是后王之成名也。表面上看,这似乎不过仅仅在作概念区分。但是,“名无固宜,约之以命”,“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性”到底是什么,其实是一个约定的问题。譬如孟子“性善”说以“人之为人”论“性”,若久而成俗,也似无不可。然而在荀子,必须将“性”定位在“生之所以然者”,因为这是“后王”成“名”之所在。换言之,荀子之所以把人的欲望本能看成“性”,并进而据礼义标准断言“性恶”,是基于“后王”这样一个特殊的角度,而这一角度,无疑与“(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苟书中这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既在相当程度上说明荀子主张“礼法”的深层原因,也透露了,他论“性恶”,不只针对一般人,而且特别预设了一群拥有政治权力的宣讲对象。就此而言,他的“性恶”说其实具有比较鲜明的劝说色彩。从“礼法”的角度看,这一劝说或许可以理解为,告诫那些已领受过“国之命在礼”的训示的在位者:人性如此,礼应当成为“法”。

    但是,如果仅从权威性规范(法)的角度理解荀子谈“性恶”的目的,有可能将他所说的“人性”之“恶”绝对化。实际上,这种“恶”并不意味着人冥顽不化、全然封闭于自己的“恶性”之中,因为,在申言“性恶”的同时,苟子也表示,人是可以被教化或影响的。正因此,他特别在《性恶》篇末劝人学于“师”、“友”:

    夫人虽有性质美而心辩知,必将求贤师而事之,择良友而友之。得贤师而事之,则所闻者尧舜禹汤之道也;得良友而友之,则所见者忠信敬让之行也。身日进於仁义而不自知也者,靡使然也。今与不善人处,则所闻者欺诬诈伪也,所见者污漫淫邪贪利之行也,身且加於刑戮而不自知者,靡使然也。传曰:“不知其子视其友,不知其君视其左右。”靡而已矣!靡而已矣!此节之前,荀子又勉人以“上勇”、“中勇”,更突出了这里的劝说意味。他对举事“贤师”、友“良友”同“与不善人处”的完全相反的后果,显明环境对人的影响之巨,戒人慎择其所学所处。这里,荀子没有再讲“性恶”,反而甚至言及“性质美”。这不必视为其表达上的矛盾或疏忽之处,而应该看成他的一种极而言之的说法:即便“性质美”,也需学于“师”、“友”,更何况人之“性恶”。由此,他不仅缓和了由“性恶”说可能带来的紧张感和悲观意识,予人以“善”的希望,更为重要的是,愈发突显出“师”、“友”之必要。这并不是荀子在《性恶》中第一次谈论“师”。《性恶》开篇即点明人“必将待师法而后正,得礼义而后治”。篇末再论“师”,除示人以为学之道外,从论说策略上讲,也可以视为对篇首讲“师法之化”的一个照应。这一照应并未完全把握“性恶”论所指向的“礼法”意义上的“圣王礼义”,它显然更为实际,是在“圣王礼义”未成事实之时,针对个人的带有某种补救色彩的说法。本节引文论及的“师”,也不能涵盖作为“师法”一端的“师”的全部意义,因为,荀子所说的“师法”,并非“师”与“法”的简单相加,而是与“圣王礼义”同义,激发他倡言“性恶”——这也可说明他何以在《性恶》篇首证及“师法”的必要性之后,即对“师”避而不谈,转言“圣王礼义”。“师法”在何种意义上与“圣王礼义”重合,这样一个关键的问题,涉及荀子关于“教”的特殊态度,不是《性恶》一篇所能回答。5.2官师合一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