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今之人,化师法、积文学、道礼义者为君子,纵性情、安恣睢、而违礼义者为小人。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这就更加显明,荀子以效用论“性恶”的重心其实是落在“师法”、“礼义”上。由此可以考虑,“性恶”是一个预先的判断,将“性”框定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本然层面,则是为证立“性恶”而作的必要的理论设定;换言之,荀子“不是先看到性恶的根据然后才说性恶,而是要说性恶后才去找性恶的根据”。因此,重要的不是理论定性本身,甚至也不在于“性”的实际内涵及“性”事实上是“善”还是“恶”,而是关于“性”的价值定性会导出何种进一步的推论。这一点,从荀子的以下说法可以得到相当的印证:“故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性恶则与圣王,贵礼义矣0”可见,“定性,,的不I司,其要害在于关乎实践领域内两个殊异的进向。这样,就能够理解,他在《性恶》中对“性善”说的批驳,何以只笼统地涉及“人之性善”的说法,而并不细究孟子讲“性善”的真正含义:除了“性善”说可能会给人一种“人生而善”、无需自为的简单印象之外,更在于,无论“性善”说有怎样微妙的内涵,都会导致否认“圣王”、“礼义”在人们向“善”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荀子的这一考虑,在其针对“性善”说的又一次反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是善恶之分也已。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虽有圣王礼义,将曷加於正理平治也哉?今不然,人之性恶。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与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此处荀子将“善”解为“正理平治”,有点特别。虽然依苟书,可以说“礼本是一切正理平治的根源”,但从引文看,仅仅突出“礼义”,不足以解释荀子何以将“善”等同于“正理平治”。实际上,他反复同时强调“君上之势、礼义之化,法正之治,刑罚之禁”,已经表明,对于“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圣王”的统治与“礼义”不仅同等重要,并且是联系在一起的。由此,荀子批评“性善”道:“今诚以人之性固正理平治邪?则有恶用圣王,恶用礼义矣哉?”反过来,若用“圣王礼义”,则必言“性”为“偏险悖乱”(“恶”)。可见,荀子是为“重圣王礼义而倡言性恶”。因此,他对“性善”的批评才不限于澄清关于“性”的不同看法,而是层层递进,试图捣毁“性善”说可能的容身之所。这种坚决而彻底的清理态度,很难从学术之争的角度理解。
荀子说:“故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但实际上,“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且也不讳言礼义,与荀子的指责看起来正相反。《性恶》这一似乎是误解孟子学说的批评,不能归为荀子执着于一家之言的偏蔽,而是涉及屡见于荀书的一个重要主张:“礼法”。
荀子谈“礼”与“法”的关系,多为论者所重视。比较突出的一类看法是,他“援法入礼”,以礼为法的创制根据,同时又主张“先礼后法”或“礼尊法卑”。荀子曾言“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又言“非礼,是无法也”,固可谓其“援法人礼”。但是,就“礼法”一说看,他是否在“礼”与“法”之间作了一个明确的区分或排序,却是颇可商榷的。实际上,“先礼后法”一类的看法对先秦的“法”的理解,多少受到法家的影响。按韩非,“法”确实比较接近于“刑”。依此,当然可以说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刑)”。可问题是,“《荀子》书中所说的法字意义,和法家所说的法字的意义不同”,在荀子,“凡一切规矩方圆的范畴,和过去现在的实例,都可以叫做法”。由此看,“礼法”当指“以礼义为指导原则而制定的各种法则”。在此意义上,“礼法”一词首先表明,礼所具有的绝对价值使得它应当是人的共“法”。就这一层涵义而言,“礼法”之“法”,初无任何实在法的意义,而着重于显明礼在价值上的“应当”。
但这只是“礼法”的一个方面。在荀子,推行礼的意义,不在于在理论上阐明礼的绝对价值,而在于使礼的这种绝对价值切实地体现于人们的实践活动中。“礼法”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当他此前诉诸个人的理智或情感的劝说都告失败之后,它仍然能够保证礼在现实中具有普遍有效性。他特别提出“礼法”概念,突出地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礼不仅是规范,而且是有效力的规范。依他的思路,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礼法”还具有一般的礼所没有的政治意义,它表示,礼应当在政治权力的认可下成为普遍行为规范。就此言,礼确实“几乎变成法的同义语”。这种依礼义规范人群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法,虽然容易混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这大概也是有论者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特意区分“礼法”之中“礼与法的界限”的原因之一;但其实与之有很大的分别。现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之上,道德生活成为“社会”领域内的私人事务,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则只考虑人们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介入个人的伦理价值取向。因此,法律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法不应该也不可能触及人们的道德生活,更毋论要求人们遵循某种道德规范。从这个角度看,自然就不可能将礼与法等同。但问题是,现代法律的上述基础,不但对荀子来说极为陌生,也是他不可能赞同的——当他说“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辩,君子不听”时,其态度显然就与现代法律精神背道而驰了。他将“礼与刑”同时视为“治之经”表明,他不会同意道德取向是个人私事。既然他认为人们的道德生活是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种旨在引导他们向“善”的法就更能为他所认可。这种法以政治权威的名义告知人们什么是“善”并要求他们遵从,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当其被视为道德规范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当其被看做法律规范时,则包含道德要求。因此,荀子所说的“礼法”,形式上是一种法律规范,其实质则与“礼”相同。于此,就能澄清他为何将“正理平治”与“善”相等同,也可理解他何以一方面说“学至乎礼而止”,另一方面又讲“学也者,礼法也”。实际上,礼在更早的时候即是这样一种法。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于天下以为仪则,与立法无异。由此看,荀子主张“礼法”,并不见得是新奇之论,在相当程度上倒可以视为,在礼崩乐坏之时,他表明且坚持这样一个诉求:礼应当成为“法”。
荀子既然强调礼成为法的必要性,在谈论礼或礼义时,就不可能满足于它们作为一般行为规范(或原则)的普通身份,而难免于有意无意中表达他的“礼法”主张。这一点,特别适合于理解他以下的论说:
问者曰:“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
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於圣人之伪,非故生於人之性也。……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於圣人之伪,非故生於人之性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礼义恶生”的设难反映了“性恶”说的论辩性处境。由于“性善”说本身即可视为对“礼义恶生”的说明,荀子明确“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之后,就不能不回应这一问题。他的回应可看作是对“性善”说的进一步反驳,其中更显明“圣人”与“礼义”的关系。表面上看,他的回答很直接:“凡礼义者,是生於圣人之伪。”这似乎包含了一个矛盾。按他关于礼的正当性的论说,礼义之为“道”,出于势之必然,非人力所能任为,如何能“生於圣人之伪”?接着,荀子做了一个重要的补充:“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於圣人之伪”;重复回答了“礼义恶生”的问题,将“礼义”和“礼义法度”放在一个层面。“礼义”、“法度”并提,即是“礼法”的关键所在,这样,“生於圣人之伪”的“礼义”就有了特殊的含义,与“礼义法度”一起从不同的角度指向“礼法”。在苟子,“礼义之道”必化于具体的礼中,始能指导人的生活,而礼则应该成为法;简言之,“礼义之道”终归应该落实到“礼法”上。因此,只有在“礼法”的层面,“礼义恶生”的问题才有意义。通过回应这个问题,点明“圣人”“生礼义而起法度”,荀子突出了“圣人”在“礼法”中的作用,显示他所说的“圣人(王)礼义”其实具有相当独特的内涵。但问题是,“圣人”在礼成为法的过程中到底起什么作用?荀子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讲“礼义法度”“生於圣人之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