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银行支付结算方式在国内主要有八种,出纳人员应当熟悉各种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适用范围、使用要求和相关的违规责任,以保证银行结算中资金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支票是由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实际工作中,支票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最为广泛的银行结算方式,凡是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收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支票。出纳人员在办理支票结算时,必须掌握支票的开具要求和结算程序,加强对支票的日常管理,避免发生结算风险。
(一)支票的基本知识
出纳人员取得或开具一张支票时,首先要明确支票的类型及其使用要求;其次要审查支票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规范,所记载的经济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的结算手续。因此,出纳人员应当熟悉《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保证出纳工作的质量。
1.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将支票结算凭证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1)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支票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当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的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画线后的支票只用于转账而不得支取现金。
(2)现金支票。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但现金支票不得用于转账,不得背书转让。
(3)转账支票。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支票的基本要素
一张完整的支票上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指实际付款日期,不得出现远期支票。
(6)出票人签章,包括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有权人私章。
现附普通支票的格式(如表7-1所示)加以说明。
3.支票结算的基本要求
支票填写时除要遵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单位和个人要签发支票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银行签章,做到字迹清晰,印鉴清楚。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一律记名,即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名称,并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5)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6)支票限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7)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的大小写金额应当一致。
(8)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9)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11)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1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
(13)支票的Ef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支票的结算程序
在采用支票结算方式时,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支票结算的要求取得或签发支票,并按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保证支票在收款、支付及背书转让过程中的安全。
1.现金支票的结算程序
(1)出纳人员使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支取。
(2)凡是提取现金的支票,都必须在支票存根联上注明收款单位全称及收票人姓名,以明确经济责任。必要时可查验收票人的身份证并注明其证件号码。
(3)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若为本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在本票背面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方可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4)收款人持要素齐全、背书完整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受理窗**验支票,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予以支付现金。
(5)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
2.转账支票的结算程序
转账支票是用于同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凭证。它只能用于转账结算,而不能用于提取现金。转账支票的结算程序:
(1)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后交收款人,凭支票存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借记对应科目。
(2)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
(3)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进账单的回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人人账的凭据,收款人据此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对应科目。
(4)另一联和支票银行留存,作为划转款项和记账凭据。现附银行进账单格式如下:
3.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转
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支票背书转让的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
(3)背书转让必须连续,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连续是指在支票转让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三)支票的日常管理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支票保管、使用制度,保证支票结算的安全。出纳人员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妥善处理支票的领购、保管、注销等日常事宜。
1.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支票结算管理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业务的管理和控制,避免发生丢失、空头等情况,防止发生由于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具体内容包括:
(1)支票由指定出纳员保管,防止丢失。支票、财务专用章、有权人名章、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管,避免出现监督漏洞,实现内部牵制。
(2)支票由指定出纳员专人签发,根据审核无误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开出支票,在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
(3)有关部门和人员领用支票应当填制”支票领用单‘’,注明用途、日期、金额,由经办人签章,经有关领导审批。
(4)企业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如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账支票结算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签发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限金额(在支票右上角加注“限额××元”字样,并在小写金额栏用“$”填定位数)。并要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最迟缴销空白支票号的时间不能超过签发支票起的第2个工作日。
2.出纳人员的业务管理
(1)及时督促支票报账核实,如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与财务部门及时联系、妥善解决。
(2)根据支票填写规范和结算要求,严格签发和收取支票,发现问题当场予以提出并要求解决。
(3)收到支票后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拖延。
(4)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应对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了解未达账项,准确掌握和控制银行存款资金余额情况。
(5)为避免收受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查支票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必要时应备注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实行款到发货,避免发生经济损失。
(6)支票一旦退票,立即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及时办理支票补开手续。
(7)支票一旦遗失,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或者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3.支票的领购与注销企业向开户银行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支票购用单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填写“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及整本支票的底页,一起送交银行办理。银行在出售支票的同时,除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外,还要查验空白支票领用人的身份证件。按规定,每个账户一次只允许购买一本支票,业务量大的可适当放宽;支票只有在加盖银行名称和签发人账号后方为有效。企业因撤销、破产、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账户时,必须将全部剩余未用的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4.支票退票的处理出纳人员在办理支票结算业务时,有时会遇到当支票的内容记载不完整、书写不规范时,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支付,并将支票退还持票人,由持票人向其前手或出票人追索,这个过程为退票。如果是因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不规范引起的退票,银行还要按规定给出票人以处罚。退票的主要原因有:
(1)出票人存款不足,出现空头支票。
(2)超出出票人的放款批准额度或经费限额。
(3)没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4)金额大小写不同、不清楚、不规范、不一致。
(5)未填写款项用途或用途填写不明。
(6)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支付或超范围支付的款项。
(7)未填写收款单位或收款人、错填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8)出票日期已过有效期限或日期为小写。
(9)非即期支票。
(10)支票印鉴不清、不全、空白或不符。
(11)支票内容有涂改。
(12)支票折皱、变形、污损,难以辨认。
(13)出票人已撤销此银行账户。
(14)出票人已申请挂失止付。
(15)非该出票人领用此支票。
(16)非出票人银行承付的支票。
5.支票挂失的处理支票的持票人或出票人遗失支票后,应当立即向出票人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1)对于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予挂失,但付款单位可以请求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2)出纳人员申请现金支票挂失时,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交付一定的挂失手续费。银行收取挂失手续费,受理申请单位挂失之后,办理有关挂失止付事宜。
(3)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全称、收款人全称;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处理,现附挂失止付通知书格式如表7-4所示。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5)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天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天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