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违规产能”处理的法理依据
我国的钢铁行业违规产能这大部分几乎属于地条钢性质。“地条钢”为以废钢铁为原料、经感应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材,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由于地条钢成分上的缺陷,在建筑及桥梁的结构中使用会严重影响结构的承载力及抗震性能,大大降低建筑物的安全性与适应性。由此,地条钢及其衍生品(建筑用钢筋和线材),都被称为埋在建筑里的“定时炸弹”。为此,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在《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4]1003号)中就已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五彻底”措施,即对地条钢企业进行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和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
同时,按照2010年8月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11号),对炼钢等18个行业2087家企业予以公示,要求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10年9月底前全部关停落后产能。另外,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对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仍应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文件要求,有关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对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仍应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