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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日常管理工作(1)
    现金是流动性和支付性最强的货币资金,而现金管理则是出纳工作的重中之重。出纳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严格管理本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包括遵守国家制订的现金管理条例,执行单位内部的现金管理制度,办理日常的现金收支事宜,保管单位的现金、重要票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等内容。出纳人员进行现金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单位现金的收、支、存情况,保证本单位现金及重要票证的安全完整,不受损失。

    出纳人员在进行现金日常管理工作时,应明确现金管理的工作原则,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单位的财务制度,才能按章办事,管好用好本单位的现金。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为了加强对现金结算的管理,1988年9月12日由国务院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我国各单位办理现金结算的基本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各开户银行负责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范围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管理要求如下:

    1.现金管理”八不准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对现金管理必须遵守”八不准“,具体包括: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

    (2)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3)不准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逃避国家金融监管。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内部票据代替人民币在社会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情况之一的,开户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2.现金支付范围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个人劳务报酬。

    (5)单位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9)除上述第(5)、第(6)两项之外,各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每人每次不得超过本单位的限额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可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二)内部现金管理制度各单位都应根据货币资金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现金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现金的安全完整,防止被不法分子贪污挪用、营私舞弊。作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授权审批制度、职务分离制度、文件记录制度、内部稽核制度。

    1.授权审批制度

    现金收支控制的首要问题是控制环节中的授权,只有明确了各岗位的权限范围,才能将现金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现金开支界限。

    单位明确现金开支界限有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范围内收支现金,依法办理;二是为了保证现金收支的安全,不得超过相应的安全界限,如职工个人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月应付工资的总额等。

    (2)明确现金报销手续。

    单位应当按照其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管理要求设计各种报销凭证,还应规定各种报销凭证的报销手续和传递程序,确定各种现金支付业务的报销要求,对于超出现金开支界限或未按规定填制单据办理的各种手续的支出,应按其具体情况改为转账结算或待其补齐手续后办理报销。

    (3)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单位应根据其经营规模的大小和内部职责分工的情况,确定不同额度的现金支出时相应的审批权限。例如,某单位规定凡是现金开支在200元以下的行政费用支出,由会计人员审查批准;凡现金开支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行政费用支出,由财务主管审查批准;凡涉及到材料采购业务,同时应有采购主管签字同意;凡涉及到销售费用,同时应有销售主管签字同意;凡金额在_l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支出,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或某些人员超权审批的,出纳员不得受理。

    2.职务分离制度

    现金本身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因此单位应对现金管理中的不相容职务实行分工负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差错、舞弊的发生。在现金管理中,主要是实行钱账分管原则,也就是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经营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对于以下不相容职务,应当进行分工:

    (1)现金收支业务的授权和执行该业务的职务应当分离。

    (2)现金收支业务的执行和记录该业务的职务应当分离。

    (3)现金的记录、保管和稽核职务应当分离。

    (4)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登记现金总账的职务应当分离。

    (5)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

    (6)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3.文件记录控制制度

    财务文件记录是记录经济业务内容、明确有关人员责任的书面证明,完备而有效的文件记录可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了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控,保证每笔经济业务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必须建立健全文件记录控制制度。

    (1)出纳员办理现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合法。

    (2)出纳员登记现金日记账的记账凭证必须审核无误。

    (3)文件记录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4)任何人不得擅自篡改、涂抹、销毁有效的文件记录。

    4.内部稽核制度

    企业内部稽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业务记录的真实与准确,加强对岗位责任的监督管理,防范内部不利因素的影响。

    主要分为出纳人员的日清月结制度和有关稽核人员的现金清查制度。这里主要介绍现金清查制度,其程序一般如下:

    (1)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检查时应采用突击盘点的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

    (3)检查时间最好选在一天业务未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之后。

    (4)清查开始时,要求出纳员将所有现金一并收入保险柜内,将所有收支凭证整理放好,暂停现金收付。

    (5)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所有的收付款凭证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

    (6)准备就绪后,开始清点。先由出纳人员自行整点并填人现金盘点表,再交检查人员复点,同时应有监点人员在场监点。

    (7)清点结束后,将实际查点数与账面结存数相核对,由清点人员填制”现金盘点表“,列明实际情况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